常州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常州市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ANGZHOU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0CIATION (缩写:CP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医药生产、流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思想、论断为指导,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适应新常态,谋求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依靠和团结全体会员,围绕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推进科技进步和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加快与国际接轨。通过发挥协会组织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推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的自律机制。通过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医药行业又快又好地健康发展。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市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实行行业管理,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药产业政策及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为行业发展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评估,对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订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行风行规的评议和行业自律的检查,树立行业优良的职业道德风尚,维护协会和行业形象。化解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并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面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法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行业标准、药品价格和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以及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等方面的建议,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网络,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收集整理国内外同行在医药科技,经济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医药产业动态,并进行分析、整理。进一步加强《常州医药》网站建设,定期和不定期编辑出版《常州医药信息》和《常州医药简报》,充分发挥其准确、及时为医药企业提供信息的功能。

(五)积极推行名牌战略。制定年度推动计划,加强名优产品培育;组织行检行评,推介行业质量、诚信管理优秀企业和名优产品。

(六)开展专业认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和用户之间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技术合作、信息交流等问题;贯彻循环经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方针,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开展技术成果转让,促进技术交流;推动行业的新品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工作,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组织召开一年一次的行业技术工作年会,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七)开展会员单位的生产、技术、销售、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会员单位人员的素质,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教育、业务讲座、学术理论和科学技术研讨和论文成果发表;举办或组织参加新药推广会、行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展示会及有关新闻发布会。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学习交流和业务考察,拓宽发展思路,加快行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步伐,逐步与国际行业协会接轨。

(十)协助政府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诉讼等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委托的相关事项和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依法取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的经济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优先优惠获得本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本会组织专家咨询的权利;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或要求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四)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五)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会员依法破产、撤消、解散之日起将自动失去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的;

(三)被药监部门依法吊销《医药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六)审议并通过会员和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七)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原则上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理事即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撤销;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会。会长会由理事中选举产生的正、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会长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和制订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检查协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筹备召开理事会及换届方案有关事宜。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负责行规行约的解释。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常设机构及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事业性,责任性强;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平公正为全体会员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以上人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组织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内部组成部门,隶属于本会领导。根据本会的主要任务,各专业委员会应相应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种专业活动,引领、指导专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的会议准备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接受捐赠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银行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支付必须严格审核。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转移,挪用或出卖牟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主要是:日常办公费用,召开各种会议和举办各类活动的支出,出版各种刊物的支出,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及补贴,对外联络交流活动的支出以及其它依法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所指的“医药产品”,包括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等。“医药产业”包括化学制药、生物制药、中药、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医药商业和医药工程设计、科研、教育等。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 常州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angzhou Quality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简称:CZQAP),是常州市医药质量管理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医药生产、流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倡导质量诚信建设。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紧紧围绕我市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行先进的医药质量管理理念和传播先进技术,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全市医药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常州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增进公众健康。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管管理。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市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宣传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研究和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交流医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采取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对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培训,推动质量管理实践;

(四)在全市医药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QC)活动,并组织成果评选、推荐和交流;

(五)协助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开展GMP、GPP、GSP、GCP、GAP、GLP及GB/T19001-2000、YY/T0287质量保证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教育、咨询等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医药企业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创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评价和用户评价活动;

(七)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呼声,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维护会员单位正当权益。组织社会力量协助会员单位解决质量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质量管理及执行标准、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八)收集、编辑质量管理资料,及时传递质量管理信息;

(九)在行业中积极开展和不断强化质量诚信示范工作,表彰或推荐质量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十)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承担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依法取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的经济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优先优惠获得本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本会组织专家咨询的权利;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或要求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四)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五)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会员依法破产、撤消、解散之日起将自动失去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的;

(三)被药监部门依法吊销《医药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六)审议并通过会员和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七)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原则上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理事即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撤销;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会。会长会由理事中选举产生的正、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会长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和制订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检查协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筹备召开理事会及换届方案有关事宜。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负责行规行约的解释。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常设机构及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事业性,责任性强;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平公正为全体会员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以上人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组织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内部组成部门,隶属于本会领导。根据本会的主要任务,各专业委员会应相应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种专业活动,引领、指导专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的会议准备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接受捐赠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银行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支付必须严格审核。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转移,挪用或出卖牟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主要是:日常办公用费、召开各种会议和举办各类活动的支出、出版各种刊物的支出,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及补贴,对外联络交流活动的支出以及其它依法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所指的“医药产品”,包括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等。“医药产业”包括化学制药、生物制药、中药、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医药商业和医药工程设计、科研、教育等。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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